华龙区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凡华龙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手续。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登记,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立档案工作单位的档案机构、人员、馆(室)藏档案、资料、库房设备等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和登记.本办法所称档案备案,是指主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和负责监测重大自然现象的部门,在重大活动或重大自然现象发生后,到区档案局办理该活动所形成档案的管理情况备案手续。
华龙区档案局是办理全区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手续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监督全区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工作。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申办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的申报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工作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工作,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华龙区档案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工作,并负责对全区办理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全区各立档单位应向区档案局及时申报登记。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但未办理档案管理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要求,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对反映、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天文、地理等自然现象的档案,在活动结束六十日内,主办单位和负责监测的部门应当到区档案办理档案备案手续。
(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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