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查阅制度
档案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查阅者应切实负责所有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和完整,不得拆散案卷或撕去其中文件及在文件上划线、打圈和涂改,未经党委批准及档案部门同意,不得摄制、翻印、复制和公布档案资料,不得卷拆和污损案卷,特作如下规定: (1)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有单位或党组织介绍信。查阅上级党委和本级和重要文件及人员资料必须是中共党员才能查阅;
(2)查阅档案资料应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并填写利用目的;
(3)查阅和借阅档案资料,应根据利用查阅范围来利用和借阅、查阅应在阅览室看,借取的应办登记签收手续;
(4)凡查阅、借取的档案,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圈点、划线、折叠、拆卸污损,要保护档案资料,否则要追究责任;
(5)党委会议记录和绝密的档案资料一般不予查阅和借阅,确实需要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6)查阅档案资料需要摘录的,应经过核对无误,予以盖章,注明案卷的年号、全宗号、案卷号及页号,摘录机密资料,应通过机要交通发至查阅单位;
(7)为防止泄密、失密,不准将档案资料带出阅览室,摘录的草稿和废纸应收回统一处理;
(8)查阅档案资料登记后,因改变人员阅看,应由查阅单位在介绍信上说明,否则不予查阅;
(9)查阅和借阅档案资料,归还时经办的人员应负责清点和检查; (10)凡查阅摘录的档案资料,只能作内部使用,不能公开发表或内部印发,需要拍摄的应经负责同志批准,外地查阅不是本级(或所属机关)的档案,不予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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