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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办法
更新时间:2014-9-25

一、本局未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国家规定开放期限和虽已到开放期限但不宜开放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所在乡镇出具的介绍信,并经档案局和档案出具单位同意盖章,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查阅利用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除履行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手续外,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

四、利用未开放档案一般只允许阅览和摘录,复制未开放档案须经档案局和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摘录和复制的档案经审查盖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未开放档案利用收费按河南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利用收费不包括省以上领导机关工作考察和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利用本单位的未开放档案。

六、未经本局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布本局未开放档案。

七、利用者对未开放档案造成的损毁、涂改、丢失或未经同意擅自公布的,本局将根据档案价值、损毁程度、造成后果,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8号 邮政编码:450003 电子邮箱: hnda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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