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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档案馆寄存档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1-10-26

       南乐县档案馆寄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南乐县档案馆国家综合档案馆,具有保管档案的先进设施和管理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档案管理,防止档案的失散和损毁、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服务社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金融、保险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收藏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又不属于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均可寄存在本馆。
  第三条 档案寄存工作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实行有偿服务和自愿寄存的原则。
  第四条 寄存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寄存者对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非寄存者查阅寄存档案必须经寄存者同意方可查阅。 
  第五条 本馆对档案寄存提供以下服务项目:档案保管鉴定,档案消毒杀虫,档案复制、修复,档案整理、编目,档案查询利用,档案业务咨询等。
  第六条 借阅寄存档案需出示证明寄存者身份的有效证件(寄存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并遵守寄存时协议条款。
  第七条 寄存档案应签定寄存协议书。寄存期满,如需继续寄存,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续签协议书。寄存期满后三个月不续签协议,本馆视为寄存方自愿放弃寄存档案所有权,档案由本馆自行处理。
  第八条 本馆确保寄存档案的安全,如有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本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管理不善而发生虫蛀霉变,寄存者有权要求赔偿。
  第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南乐县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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