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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档案立法概览
更新时间:2015-9-25
国外档案立法概览

一、美国美国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分散式类型。联邦政府档案机构只负责联邦政府各机关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对地方档案机构及事务没有指导、监督和管理权。种类档案馆既无纵向的隶属关系,也无横向的业务联系。美国有三种不同性质的互无统属关系的档案机构:联邦政府档案机构、州县市档案机构、公私企事业档案机构。其档案法规也相应的分为联邦机构档案法、非联邦机构档案法和商业机构档案法三个部分。在档案法体系当中,没有调整全国档案事务的档案法律系统。其中,联邦档案机构建设起步晚但发展最快。1934年,美国国会批准罗斯福总统签署的《关于建立国家档案馆的法令》。这是美国建国史上第一个专门的档案法令。1949年改组国家档案馆,成立国家档案与文件局,对联邦政府的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1950年颁布《联邦档案法》,是联邦政府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政府机关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美国各州档案法规体系不一,而联邦档案法规主要有:1.《联邦档案法》(又译作《联邦文件管理法》):1950年颁布的《联邦档案法》,是美国联邦文件与档案基本法。它是联邦政府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政府机关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在此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特别是在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档案法》修正案。与1950年的《联邦档案法》相比,1976年修正案对联邦档案及档案工作的规定更加具体详细,特别是加强了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对联邦政府档案管理的指导职责。1976年的《联邦档案法》包括9条内容,第一条是关于对文件、档案、文件管理等相关名词的定义;第二条是文件管理的任务,内容包括7点;第三条涉及档案财产的保管;第四条是署长的职责,内容较为具体,包括10个方面;第五条是鉴定文件的标准和安全措施;第六条是对机构文件的检查;第七条是建立文件中心和缩微复制中心;第八条是文件的转移规定;第九条是文件的留存规定。该项立法使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统一起来,形成一套联邦机关行政信息处理的工作方法。该法还授权国家档案与文件局负责建立一套联邦文件中心和国家档案馆分馆。至2012年,联邦政府的档案机构系统包括: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及其领导下的新旧两个国家档案馆和12个地区分馆、l7个联邦文件中心和13个总统图书馆。2.《联邦机构档案管理法》:共7条,目的是规范各联邦机构档案管理。第一条是各联邦机构负责人的档案管理和一般职责;第二条是建立档案管理方案;第三条是档案移交至文件中心;第四条是移交档案的认证和确认;第五条是保障措施,规定为防止丢失和损坏档案的安全保证措施;第六条规则了各联邦机构负责人对非法丢弃、销毁档案的责任;第七条规定了美国总审计长相对应的职权。二、加拿大加拿大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分散式。1912 年,加拿大颁布《公共档案馆法》,这是加拿大第一部档案法。1987年,国会又通过了《加拿大国家档案馆法》,其内容更充实而严谨。新增了档案工作、档案行业、馆长权力和文件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2004年,施行《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是加拿大联邦政府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基本档案法。2004年5月21日,《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在国会的指示下正式施行,同时废除《国家档案法》和《国家图书法》。其施行的目的是将加拿大两个最大的文化机构——国家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合二为一,创建了一个为现在和将来保管加拿大文献遗产的新型部门,使之成为保管加拿大文献遗产的基地和服务全社会的持久的知识的来源,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图书馆和档案馆合二为一的国家级机构。该法包括11 章20 条, 前言主要是对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法颁布的必要性的说明, 正文后还有对版权法和其他法的相应的修订说明, 过渡性条文、协调修订、废除及生效。三、英国英国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分散式体制。在英国,全国没有设立统一的档案事业领导中心,国家档案馆与各郡档案馆并无上下隶属关系。英国也只有档案单项法规,未颁布过对全国档案工作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总档案法。英国于1836年成立了档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档案改革和提出关于建立总档案馆的方案。1838年 8月14日议会通过第一个《公共档案法》(又译作《公共文件法》),规定把分散在各处的档案集中起来,成立英国公共档案馆。这是英国至今唯一的中央级综合性档案馆。1958年颁布了新的《公共档案法》,1967年以来都有不断的修订。重新颁布并修订的《公共档案法》共13章46条,包括档案工作体制、公共档案馆、档案管理工作等内容。该《公共档案法》规定了公共档案专指应移交公共档案馆保存的政府各部和其他机关的档案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档案,不包括苏格兰及地方政府的档案,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英国中央和地方、公共和非公共档案分散管理的档案体制。新公共档案法把档案的封闭期缩短为30年,规定档案从产生的下一年1月1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公共档案法》是管理英国国家档案的主要和基础性的法律,它规定了档案分散管理的体制,建立了一个完善的档案保管体系。它确立了以大法官责任制为基础的工作责任制,而非如其他国家是由各部门所统辖,这是英国国家档案法律体系与他国档案法律体系最大的不同。它对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以及利用中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整个档案工作在法律的指导下良好的运行,促进了英国整个档案工作的发展。该法不仅奠定了英国近代档案工作的基础,而且由于其颁布时间较早,内容比较完备,所以在欧美国家具有广泛影响。四、法国法国实行的是集中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1790年成立的国家档案馆作为全共和国中央级档案馆,不仅负责保存历史档案和历届国民议会、中央各机构的档案文件,而且要对所有地方档案馆实行领导和监督。法国也是档案立法较早的国家,1790年,法国国民议会颁布的《国家档案馆条例》和《关于成立行政区档案馆的法令》,拉开了近代档案法律建设的序幕。1794年颁布了《穑月七日档案法令》,1979年1月又颁布了新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穑月七日档案法令》:该法分5部分,48条。第一部分组织基础,主要确定法国国家档案馆为全共和国中央级档案馆,馆内设立法、法治和世袭领地 3个档案保管部。第二部分文件划分与挑选, 规定了划分和处置地产文件、司法文件、地图等绘图文件、私人文件、纯封建文件、印刷文件等的方法。第三部分清理办法,主要规定对地方清理人员的要求、选用、清理程序和完成期限。第四部分巴黎档案清理机构的组织,规定了巴黎清理机构的任务、人员任用以及与国家档案馆的关系。最后一部分总则,规定所有公共档案馆实行开放原则,每个公民有权查用档案,还规定了档案人员和巴黎清理人员的工资数额和支付办法。该法令集中体现了法国档案改革和集中管理档案的思想,是法国档案工作的第一部根本法,也是世界上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专门事业进行管理的第一部档案法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1979年1月3日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由总统签署公布。该法是在集中研究两个世纪历次档案法规的基础上产生的。该法分 6章36条。第1章总则,共2条。规定档案的定义,并肯定保管档案的作用,确定公职人员保守档案机密的职责。第2章公共档案,共6条。确定了公共档案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了产生文件的单位对移交、销毁、利用和对外开放自身档案的权限,以及移交到公共档案馆的档案开放期限。第3章私人档案,共16条。规定私人档案是国家文化历史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有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私人档案进行登记管理,已经登记的私人档案禁止销毁。施行留置权和优先购买权。第4章关于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的通则,共3条。规定了档案部门对外提供档案收费价目的条件等。第5章惩处条款,共4条。对违反本法的人实行刑事或经济制裁。第6章其他条款,共5条。对有关档案的其他法规进行废除或补充。尽管该法规定了一些限制,但却大大地充实了“档案”的概念和“公共档案”的范围。在公共档案中目前包括国有企业的档案,公证人、法官、司法执行官、拍卖评价员的正本文件和清单。规定国家对公共档案实行监督,国家对拟出售的私人档案享有优先购买权;简化了档案的利用手续,缩短了封闭期。该法对解决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保管和利用问题,取得了很大进步。五、德国德国实行的是分散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1988年,德意志联邦议会颁布了《档案法》。法律规定:(1)政府各部门的文件必须交给国家档案馆保管。(2)查阅档案需简化手续,并且是无偿地提供利用。(3)档案的开放年限为30年(即1973年以前的档案可以向社会和公民开放)。(4)对涉及个人隐私而且还健在的人的档案提供查询和利用有严格的限制。《档案法》还规定了“各党派、公司、教会、协会等私人的档案是否移交档案馆保存,由他们自己决定”。《档案法》没有规定档案的移交期限。只要是行政机构的文件办理完毕不再使用的,就可以交到档案馆。但绝对不允许自己销毁文件和档案。据联邦档案馆介绍,各部门都会主动地将办理完毕的文件向档案馆移交,不存在拒不移交的问题。《档案法》没有具体规定档案整理标准和保管要求,而由联邦政府制定相关规范统一档案的归档格式。各级机构和各级各类档案馆,都按照这种格式规范文件的形成、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各州、直辖市、地区也参照联邦《档案法》分别制定了本地区相应的档案法律法规。六、意大利意大利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集中式。1963年9月30日,意大利以1409号总统法令颁布《关于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法令》。该法令共6章76条。第一间“国家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组织”;第二章“国家和公共机构的文件”;第三章“档案与文件的保管”;第四章“管理”,包括对公共机构档案和私人重要历史档案的管理;第五章“关于人员的规定”;第六章“最后和暂行规定”。七、芬兰芬兰于1918年制定档案法,后经过1939年、1981年、1994年三次修订。1994年9月23日颁布的《芬兰档案法》共六章23条。第一章总则两个条款,规定了档案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国家档案机构3个条款,规定了国家档案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机构的职责;第三章档案和文件的管理与组织5个条款,具体规定了档案的定义、档案和文件管理的原则、文件保管期限的确定程序、文件管理组织的职责与权限;第四章文件的准备、保存和利用6个条款,规定了需永久保存的文件的质量要求,进馆文件的接收、利用原则;第五章私人档案5个条款,规定了国家对具有学术研究意义的私人档案的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章附则两个条款,规定了档案法的实施时间等。该法将过去法条中一些强制性、监督性的条款修改为主动性、教育性的条帮。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适应芬兰目前的档案分散式管理趋势,以便给各部门在档案管理上更多的灵活性、独立性。八、澳大利亚1961年,澳大利亚颁布《国家图书馆法》,档案机构正式脱离国家图书馆而独立,正式成立了国家档案馆。1983年,颁布《澳大利亚联邦档案法》,共9章71条,从各方面规定了澳大利亚档案工作准则。《澳大利亚联邦档案法》自颁布之后,为了更加适应澳大利亚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共修改了2O次。进入2l世纪以来,澳大利亚对《澳大利亚联邦档案法》的修改几乎每年一次。九、苏联和俄罗斯苏联和俄罗斯实行的是层次型的集中式档案管理体制。1918年6月1日,列宁签署了《关于改革和集中统一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档案工作的法令》,简称“列宁档案法令”,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部档案法。苏联政府以此为据建立了档案管理总局以及各级档案机关网和国家档案馆网,1958年批准了《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和苏联中央国家档案馆网》。1980年,苏联部长会议批准了《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苏联解体后的1993年,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发布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该法成为俄罗斯联邦的档案基本法。2004年10月27日,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正式公布并生效。1.《列宁档案法令》:共12 条,内容可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 确立了档案所有权。第二,确立了档案工作的集中管理体制和原则。这是列宁档案法令的核心内容之一。第三, 确定了档案的移交制度。法令责成档案管理总局立即与各主管机关商定日常工作尚须使用的案卷和文件在机关存留的期限, 存留期满后, 归入统一国家档案全宗。第四, 确定了档案的销毁审批制度。第五, 确定了档案的开放原则。《列宁档案法令》是苏联颁布的第一部档案法,不仅是指导苏联档案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而且成为苏联档案工作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开创了“国家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等社会主义国家档案工作建设的崭新模式,拉开了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档的序幕,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档案法规建设树立了榜样。法令也确立了以档案管理总局为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 又把握住了两个重要环节: 把销毁档案的批准权集中在中央, 确保档案的安全; 使档案形成机关享有优先查用权, 免除了他们对查用不便的担忧。2. 《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苏联部长会议1980年4月4日批准颁布。此前曾于1941年和1958年颁布过两个同名法规。条例分序言、总则、国家档案全宗的成分、国家档案全宗的管理、国家档案全宗文件的利用 5部分,共27条,附有苏联中央国家档案馆和受国家委托设永久性档案馆保管国家档案全宗文件的机关一览表。该条例体现了前苏联档案工作的发展经验,也将列宁档案法令的基本原则提高到新的高度。3. 《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2004年10月2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正式公布并开始生效。该法是继1993年《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之后的一部新的档案大法。与1993年档案法相比,该法在结构体例、内容设置等方面都有不少新的突破,综合反映了新时期俄罗斯档案事业和档案作的最新进展和立法特色。该法共九章32条,第一章为基本概念;第二章为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第三章为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管理; 第四章为档案的保管和统计; 第五章为档案馆对档案文件的补充;第六章为档案文件的借阅和利用; 第七章为对违反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追究资任;第八章为国际合作;第九章为附则,规定该法的生效日期及有关条款的例外生效期限和程序。该是在社会信息化进一步深入发展的情形下,针对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和主要矛盾而制定和颁布的。该法的立法主旨是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下最大限度的维护联邦档案全宗的完整和安全。该法关于联邦档案全宗概念和成分的重新认定、私人档案文件所有权的保护和转移、各类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文件在转入永久保管之前的暂时保管期限的新规定、国有和非国有机构凋整时的档案文件处置办法、档案利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档案文件出境等内容的规定,基本适应了当前俄罗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发展的需要。十、日本日本档案事业一度处于滞后状态。直到1971年才建立了名为“国立公文书馆”的国家档案馆,并开始掀起建设档案机构的热潮,日本档案事业迅速发展起来。1988年6月实施的《公共档案法》,是日本的第一部档案基本法。《公共档案法》:1987年在第111次临时国会上通过。共7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档案定义、档案馆的职责、资金来源、政策指导等。它肯定了档案的重要性;对国家所有的历史资料,即重要的官方文件的保管和利用做出了规定,要求国立公文书馆将官方文件作为历史资料留给后代;规定各级政府对档案的保管和利用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建立档案馆和配备档案专业人员;规定进馆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即可对外开放;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历史档案和公务档案不得销毁,并要发掘、收集和补充;还规定了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该法的颁布是日本学术界长期要求和建议的结果,有助于克服日本在档案工作方面的落后性,在日本档案史上具有时代的意义。十一、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集中式。马来西亚1957年独立后,政府立即着手设置档案机构。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建设,马来西亚建成了一个由国家档案馆、地方档案馆、文件服务中心和档案咨询委员会组成的档案机构体系。1957年12月成立的国家档案馆是马来西亚目前唯一的中央级档案馆。1966年,颁布《国家档案法》,为马来西亚档案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国家档案法》:1966年颁布,1971年修订,共20条。该法对国家档案馆的隶属关系、性质、职责、馆长的职能权限以及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作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马来西亚的档案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国家档案馆既是保管国家意义档案的机构,又是统管国家档案事务的中心。该法还对国家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十二、非洲从整体情况看,非洲诸国比较重视档案法规建设。20世纪60年代后非洲一些国家获得独立,就开始制定档案法规,而且颁布档案法规的国家越来越多。尼日利亚于1957年颁布档案法;坦桑尼亚于1965年颁布了《国家档案法》;喀麦隆1973年发布了《国家档案与图书组织法》;阿尔及利亚1977年颁布了《国家档案法令》;扎伊尔1978年颁布《国家档案法》,1989年发布《建立国家档案馆的法令》;塞内加尔1981年颁布了《国家档案法》。这些档案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文件和档案定义的规定;保管档案的规定;对国家档案机构职能和工作权限的规定;对提供利用的限制性规定。十三、巴西巴西采用分散式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1838年,根据1824年宪法建立第一个公共档案馆。1975年颁布《国家档案馆条例》,设立国家档案馆,1983年改为自治机构,由司法部统辖。该条例历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10月24日。1978年颁布《建立国家档案体系的总统法令》。《国家档案馆条例》:2011年修订版共5章29条。第一章“类别和职责”,规定了国家档案馆的类别以及各自的功能,强调收集、保管巴西民族文献遗产是国家档案馆的职责;第二章“组织结构”,规定国家档案馆由非现行档案部、书面文件部、音像文件部、技术研究和技术工作部、出版部、管理部、档案教育协调部等七个部组成;第三章“任务”,规定了各部、处、室的工作任务,以及馆长、主任协调员、各部主任、各处处长的职责:第四章“廉署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国家档案馆总干事的职责和义务;第五章“总则”。《建立国家档案体系的总统法令》:1978年颁布,共8条。规定了纳入国家档案体系的范围。国家档案体系分为中央机构、地区机构和分区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任务及其相互关系在法令中皆有明确规定。还规定在中央机构设立国家档案委员会,并就其职责和组成作了说明。对巴西联邦共和国的档案工作及各级档案部门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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