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应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中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应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