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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征集
濮阳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
作者:濮阳市档案馆  更新时间:2011-4-18

濮阳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档案征集,是指由濮阳市档案馆对散存、散失地具有保存价值地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征购等方式收集进馆地行为。

二、散存、散失地具有保存价值地下列档案,应予以征集:

(一)建国前特别是清明、民国、日伪统治时期濮阳地区各党派

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前濮阳地区中共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形成地档案;

(三)在濮阳地区工作生活过地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领导人、革命烈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知名人士、著名历史人物,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和华人(华裔)所形成地人物档案;

(四)反映濮阳地区少数名族历史和少数民族文化地档案;

(五)濮阳地区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形成的档案

(六)濮阳地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建筑、各类遗址档案;

(七)具有濮阳地方特色地民间艺术、饮食文化等方面的档案;

(八)其他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

三、征集档案采取地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托;

(三)收购;

(四)征购;

(五)接受移交;

(六)其他合法方式。

四、档案馆应通过报纸、网洛、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地形式公示档案馆地址、档案征集电话和电子信箱。保存有征集范围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当面或者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与档案馆联系。

五、档案馆征集档案应由2名以上具有档案专业知识的档案征集人员共同进行,档案征集人员应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捐赠、寄存、收购、征购的档案资料,档案征集人员应当将征集到的档案登记造册。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仁颁发荣誉证书。捐赠地档案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利用地权利,并可以对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七、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捐赠或者出卖,而自己保管又有困难的,可以向档案局寄存。档案馆与寄存人签订单干积存书面协议,向寄存人出具寄存证书,并按照规定收取寄存费用,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归寄存人所有,档案馆公布和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征得寄存人同意。

八、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又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的,可以依法予以征购。对被非法买卖、赠送的属于集体、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依法予以征购。拟征购的档案,必须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和档案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征购价格。

九、征集范围内地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档案馆移交。

十、档案馆可以跨区域征集档案,可以与其他地区交换和征集有关的档案复制件。

 

 

 

                          濮 阳 市 档 案 馆

                              00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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